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3748241P。
法定代表人:宋仁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99297.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述国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