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3748241P。

法定代表人:宋仁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99297.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述国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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