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2民初13104号
原告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
法定代表人宋仁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守福、王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要,男,1987年7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信息,故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2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周建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