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2民初9816号
原告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3748241P。
法定代表人宋仁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年启,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约50岁。
原告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诉讼来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青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