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3民初1021号
原告: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新浦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香娟,该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庙街9号。
法定代表人:刘坤,执行董事。
原告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