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基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基础工程公司三公司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21民初225号
原告湖南基础工程公司三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白竹亭。
法定代表人王粒共。
委托代理人周专甲,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11号。
法定代理人周某。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理人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基础工程公司三公司(下面简称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通知原告基础工程公司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缴纳诉讼费2641元,因原告基础工程公司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基础工程公司三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海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尹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