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邦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海红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3216号
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璧街谢石路86号1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808174。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中海红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9885Y。
法定代表人:庄勇。
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海红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6.79元,减半收取计2908.39元,由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其余2908.39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林陈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