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887号
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福华路15号405、406。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032号第009栋316房。
法定代表人:仲小乐。
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174元,由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