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964号 申请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福华路405、406。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江苏国成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