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24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4MA170CBH77,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吉242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00596.57及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10051元、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税务、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税务、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方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在银行方面,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账户,均有冻结信息,且冻结金额远超过账户余额。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被执行人好记公司名下有23套房产(用途分别为办公、工业、其他)、24处土地使用权,以上均已设立抵押权,且已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因本案申请人对以上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本院非首先查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故对于上述财产本院无处置权。另外,本院查明好记公司的上述不动产首封法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二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建 审判员  苏 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