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财保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叶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沪0115财保35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7,45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5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7,454.8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军
法官助理 邵美红
书 记 员 沈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