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6876号
原告上海倍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订购单中约定适用《ABB货物和/或服务采购一般条款》的约定,该一般条款中约定争议由订购货物或服务的一方注册地法院裁决,被告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积华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