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554号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华德路。
法定代表人:和瑞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奉,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7598号。
法定代表人:郝玉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瑞,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淮,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森(上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和公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4528号。
法定代表人:顾纯元(CHUNYUANGU),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亿森(上海)模具有限公司、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冰雪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