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湘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即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