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市溧水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来新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7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
被执行人:南京来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篁镇上马村西陶组。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关于南京市溧水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来新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117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受理,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南京市溧水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来新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