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旭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同心村870号。
法定代表人:宋天根,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审被告:应旭初,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本案的管辖应移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应旭初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故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卫平
审 判 员  曹妙霞
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妹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