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03民初2207号
原告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祖梦,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天根,执行董事。
第三人建阳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
法定代表人黄迎鸿,董事长。
第三人建阳兆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迎鸿,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阳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阳兆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刚
人民陪审员 施 红
人民陪审员 王美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