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天根,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黄祖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阳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迎鸿,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阳兆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迎鸿,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阳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阳兆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未审查案件实际适用的诉讼案由,错误认定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阳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阳兆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诉请上诉人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三个工程的工程款522996.85元,一审裁定根据一审的诉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南平市建阳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妙霞
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
代理审判员  林晓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倩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