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旭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03民初246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同兴村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4507126K。
法定代表人:宋天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应旭初,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潘伟平,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告应旭初、潘伟平与被告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英达、建阳兆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闽0703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书。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1、本案讼争工程转包的事实申请人并不知情,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2、申请人已付清了本案讼争工程的工程款,申请人不应承担涉诉工程款的支付责任;3、冻结申请人账户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据不足,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梁刚
人民陪审员  夏晓
人民陪审员  左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