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03民初220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黄祖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国兴、林钦,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宋天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光辉,杭州市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黄英达,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第三人:建阳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迎鸿,董事长。
第三人:建阳兆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迎鸿,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英达、建阳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阳兆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12月5日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福州伯邦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831681.20元。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费21285元,减半收取10642.50元,由杭州萧山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刚
人民陪审员  施红
人民陪审员  林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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