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9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显,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建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第二工业区顺兴二路99号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5UH563。 法定代表人:江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君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第二工业区顺兴二路99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X8XH22。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19民终1929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6月20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欠款294456.66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执行费4317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君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S2××**汽车和被执行人东莞市建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SD××**、粤SB××**汽车(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控的,应于查控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控的申请)。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许 腾 审判员  **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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