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阜南县妇幼保健院、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阜南县城关镇淮河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57349825411。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办公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8736U。

法定代表人:江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立案执行阜南县妇幼保健院与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4096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屹立

审判员  张跃东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