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颍**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608391822,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北城新区壹号公寓A#17B01。
法定代表人:张子政。
被执行人: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8736U,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003室。
法定代表人:江小平。
本院受理颍**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