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6364号
申请人:孟强,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办公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873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申请人孟强与被告申请人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小平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小平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孟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X区XXX路XXX号XXXX广场X幢办XXXX室(房权证合庐字第××号)的房产,查封***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X区XXX路XXX号XXXX广场X幢办XXXX室(房权证合庐字第××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