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捷达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捷达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403执2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捷达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山路463号盛景大厦809、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2773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集贸市场330-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814395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捷达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金融世家项目5栋212房屋(2019002422)房产。4、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皖D×××××号牌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5、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律顾问来院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7、本院通过安徽省公安机关临时布控,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3509元,执行费3253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