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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4行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道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因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483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军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