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22执26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画溪街道包桥村沈家浜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MA28C5AC-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495825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2020)浙0522执2681号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