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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32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杭州览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524370701。
法定代表人:马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23号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4742M。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杭州览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缴。
审判员张莉莉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晔
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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