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198号 原告:杭州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桃源村外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5243894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炎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23号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474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实体问题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迪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