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1294号之一
原告:浙江**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亚厦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3892047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23号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474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风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1395元,由原告浙江**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