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西执民字第345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2326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西泗民初字第004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68223260)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68223260)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68223260)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68223260)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284744.14元,先冻结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毛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