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43年06月01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0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十三路內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四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约谈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晓   燕
审判员 卜吉娜审判员吴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小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