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05民初491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十三路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四云。
被告:***,男,汉族,1960年8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退还原告***100元。
审 判 长  郝 英
人民陪审员  李福增
人民陪审员  卜利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邢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