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7658号之一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十三路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汉族,住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樊晓儒
人民陪审员 常刚珍
人民陪审员 孟丽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宝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