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945号之一
申请人:***,男。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10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2020年2月19日、3月18日、7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3、2020年3月23日我院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网签(预售)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无房屋登记记录。4、本院对被执行人生活场所周边调查,并无执行线索。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其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法人胡四云进行限制高消费,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作出的(2019)内010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马 莉
审判员 高永吉
审判员 王 彦
二0二0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