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7228号之一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宏,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蘩,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其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四云,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王慧颖
人民陪审员 杨广学
人民陪审员 张俊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