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6289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十三号路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四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