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8执1326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河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4105017428390000021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475
7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 毅
书记员 王纪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