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2896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划扣后解除保全申请,申请将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88内的248971元及被告王直名下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0内的1474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93内的26287元(三个账户下共计290000元)划扣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账户(收款人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660510104000486800000066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市西园支行)后,对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直的银行账户进行解除冻结;对王直名下所有的三辆车(豫Q×××**,豫Q×××**,豫Q×××**)及其名下所有位于驻马店市市辖区天顺路南侧王楼胡庄国税局D号楼独单元第3层301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020825号)进行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划扣后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88内的248971元及被告王直名下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0内的1474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93内的26287元(三个账户下共计290000元)划扣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账户(收款人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660510104000486800000066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市西园支行)后,对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直的银行账户进行解除冻结;对王直名下所有的三辆车(豫Q×××**,豫Q×××**,豫Q×××**)及其名下所有位于驻马店市市辖区天顺路南侧王楼胡庄国税局D号楼独单元第3层301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020825号)进行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伟
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