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西关大道北段国际商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北段(驿通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直。 河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8民初2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6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9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及扣划,扣划到位的7690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领取完毕。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2.**被执行人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需要进行续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11月23日前往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进行调查,其结果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7690元,本案债权尚余251129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1728执恢2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袁 毅 审判员  李 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