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749号 原告:**,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驿通商务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050037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板桥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007834212224。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52953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5295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