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199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驿通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虎 审判员 **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