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199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驿通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虎
审判员 **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