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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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120号
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金庄村水龙王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水田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夫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庆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