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临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辉军,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系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2017)鲁0113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以(2018)鲁0113执324号立案执行。
(2017)鲁0113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一、由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2200元;二、由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6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8元,由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7日、2018年7月13日、2018年11月23日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财产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7月19日,本院前往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号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部分厂房已租赁给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我院又找到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汤经理询问关于租赁费的事项,汤经理称他们所租赁的厂房所有权属于泽远电气有限公司,租赁费是支付给泽远电气有限公司,向工作人员出示了租赁合同,但汤经理拒绝向我们提供复印件也拒绝拍照。后经我院调查泽远电气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属于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且生产经营场地与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一致,现已不再生产经营。本院传唤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辉军到庭,但李辉军一直以人在外地为由拒不到庭,后经本院多次传唤,李辉军派了一名原公司职工高登涛到庭了解情况,本院将该案件的事实情况告知了这位员工,该员工称会通知李辉军尽快到庭,但李辉军至今未到庭。2018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李辉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0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1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的委诉讼托代理人并作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