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822民初185号
原告:***,女,1982年9月7日出生,彝族,自由职业,住勐海县。
被告:勐海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5823817626。
住所地:勐海县电力宾馆(佛双路**号)。
法定代表人:纳卫宏。
原告***与被告勐海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5元,减半收取2,4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佐 灯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雁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