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5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1号、3号2幢2层20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伟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时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精准伟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2015年4月8日,我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我公司应负责的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范围。二、被申请人收到货物后,于2015年12月25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机构依据技术协议和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检测,得到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证明合同标的物的外观完好,配件齐全和技术参数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三、2016年3月,被申请人自行送货至其客户处(南京地铁),南京地铁未按照我公司和被申请人约定的技术条件进行验证,自行出具了《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小车检测验证表》。四、2016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以《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小车检测验证表》为由向我公司发送《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我公司认为设备交予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已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双方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取得了产品合格的《校准证书》,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证明设备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五、我公司和被申请人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法院,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 民初19735号判决书以合同约定货物合格以南京地铁验收为准的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3条第二款和94条,判决《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行为有效,于2016年5月17日解除合同。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后,我公司提起上诉,向一审法官***提交了上诉状和关于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立的证据。而一审法官***却截留了证据,仅向二审法院转交了上诉状。二审判决后,我公司在二审法官常洁处得知了这一事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京01民终9088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宣判后,2019年10月下旬,依据法院判决书去现场办理设备交接时,被申请人说其仓库现场当时只有部分设备。我们对现场存在的部分设备检查后,发现存在配件丢失、软件光盘丢失、设备无法开机、失去测量功能等故障现象(有双方邮件和现场图片为证)。更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说设备的其他部分和另一个军工级三防(防摔、防尘、防水)电脑在其公司其他仓库,让我公司先接收这部分设备后再去接收其他部分设备,我公司未同意。八、2019年11月,我公司就《财产损害赔偿》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残值鉴定。由于疫情,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8 民初5123号根据我公司2019年10月验收提供的证据,没有支持。我公司上诉后2021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317号判决只对2019年10月验收时已发现的丢失配件部分进行赔偿,未进行残值鉴定。九、2021年3月9日,我公司与被申请人约定第二次交接设备,发现第一次在验收现场未见到的设备,该批设备已经被严重人为损坏。说明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和2019年10月验收时,被申请人一直隐瞒了设备已经存在严重的人为损坏问题和配件丢失问题,设备已经不具备返还条件的事实。现我公司认为发现定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太格时代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且其主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二、涉案货物在我公司保管是因申请人原因造成,且我公司不存在保管不当的行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合法正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认定,因《购销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合格标准以最终使用用户签字验收为准,涉案标的物未能通过最终用户南京地铁公司的验收测试被拒收,故标的物未达到约定合格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认定太格时代公司行使解除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认《购销合同》于2016年5月17日解除。基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精准伟业公司针对《购销合同》解除原因所提出的意见,不能改变生效判决对于合同解除原因的认定,对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及相应法律后果亦不产生影响。
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16年5月17日起,双方当事人即负有相互返还因履行合同取得财产的义务。太格时代公司应向精准伟业公司返还货物,精准伟业公司亦应当及时取回。《购销合同》解除后至精准伟业公司实际取回货物前,太格时代公司对于货物的保管义务,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而负有的附随义务,故不应对太格时代公司的保管行为要求过苛。精准伟业公司虽提出太格时代公司将货物置于地下室堆放构成保管不当,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存放条件,货物本身亦未提示特殊保管要求,太格时代公司于合同解除后将货物放置于同时存放其他物品的仓库内,不能认定其保管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因精准伟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太格时代公司违反了附随义务或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精准伟业公司要求太格时代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精准伟业公司现提交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精准伟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精准伟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