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重兴嘉园4号楼40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1号、3号2幢2层202-05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9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精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提交现场照片和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1.涉案设备在交到太格公司时通过了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精准公司无质量过错。2.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检测手段,其出具的《检测表》不具有法律效力,与合同约定的精准公司质量保证内容也不一致。3.太格公司对涉案设备保管不善,造成设备失去测量功能,并隐瞒人为损坏的事实,造成一、二审法院将已不具备返还条件的设备判决返还。涉案设备可能在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前就已经被太格公司损坏了。(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责任不在精准公司。(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通知解除合同的前置条件在本案中不成立。综上,精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精准公司就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精准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精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