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格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1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重兴嘉园4号楼40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1号、3号2幢2层20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时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准伟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此前诉讼中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不是因为我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而是因为太格时代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地铁公司)未验收。南京地铁公司不验收并非是我公司原因,我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双方约定,且有检验报告。2.《购销合同》被法院判令解除后,我公司取回货物时发现货物已经严重损坏,软件光盘和充电器等配件丢失,机器失去使用价值。从配件丢失和双方之间的邮件内容能够认定,太格时代公司保管不善,太格时代公司应当赔偿物品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我公司所以不允许进行残值鉴定是错误的。3.一审中太格时代公司提交的不是小车开机过程的光盘,而是小车附件笔记本的开机光盘,不能据此认定小车是可以开机的。4.一审法院认定了软件光盘丢失,但是对此没有进行赔偿是错误的。 太格时代公司辩称,1.2015年7月我公司已经向精准伟业公司提出货物无法交付,要求退换货,精准伟业公司应当及时取回,但是到现在其仍未受领。2015年7月后我公司是被迫保管,从精准伟业公司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货物是在良好的包装下进行保管的,我公司没有不当保管行为。2.《购销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是5年,现在已经超过了质保期。即使货物出现损失,我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3.我公司提交的是针对笔记本的开机的光盘,小车的开机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不是随时都能开机。4.交货单中没有软件光盘,精准伟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了软件光盘,我公司不认可丢失,邮件只能证明我公司友好协商的态度。 精准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太格时代公司赔偿型号为BJJZ-A轨道几何状态监测小车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10万元;2.判令太格时代公司支付占有BJJZ-A轨道几何状态监测小车期间的占用费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设备实际交付日止。后精准伟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太格时代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善型号为BJJZ-A轨道几何状态监测小车造成的损失25万元(具体数额按法院评估执行);2.判令太格时代公司支付占有BJJZ-A轨道几何状态监测小车占用费的利息,利息以30万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设备实际交付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已生效裁判文书(2017)京0107民初1973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8日,双方签订编号为NJ-20150408-031的《购销合同》,其中主要约定:“甲方太格时代公司,乙方精准伟业公司;标的名称为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小车,规格型号BJJZ-1A,数量2台,单价15万元,标定器,规格型号BDQ-1,数量1台,单价2万元,以上总价款32万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有关的安全规定和公众知晓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乙方以最高标准执行生产);……小车质保期自甲方收到完整合格货物之日起计5年,标定器自甲方收到完整合格货物之日起计1年;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如属货物本身原因造成,乙方应负责提供全新的货物进行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责任;……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服务信息后2小时内作出响应,制定故障处理方案,或电话指导现场处理,如现场无法排除故障,乙方须指派合格服务人员及时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配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故障责任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全额发票原件后支付17万元货款作为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3.5万元(合格标准以最终使用用户签字验收为准,3个月内甲方未组织验收以设备验收合格处理),1.5万元质保金在质保期满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15年4月8日,精准伟业公司向太格时代公司出具4***总计为3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3日,太格时代公司向精准伟业公司支付17万元货款。2015年7月27日,太格时代公司向精准伟业公司出具《关于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小车问题整改要求》,说明自6月初调试以来,业主单位反馈存在设备操作台无固定电脑措施、设备测试软件不准确等四项问题。2016年3月11日,涉案合同标的物最终用户南京地铁公司出具《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小车检测验证表》,显示29项检测内容中的27项检测结果为未通过,注明“该设备经过多次整改,仍不符合现场生产要求,拒收该设备,测试结论为不合格”,并在用户代表及签字栏加盖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工务中心公文专用章。精准伟业公司认为该验证表应加盖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太格时代公司表示,涉案合同标的物由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工务中心实际使用,故由其出具验收结论。2016年5月13日,太格时代公司委托北京五环律师事务所向精准伟业公司出具律师函,解除涉案合同并提出退款请求。该律师函EMS查询结果为2016年5月17日投递成功。该裁判文书认为:“涉案合同第六条约定,涉案合同标的物合格标准以最终使用用户签字验收为准。涉案合同标的物交付后,经过运行调试,太格时代公司向精准伟业公司出具《整改要求》,虽经返修,但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小车仍未能通过最终用户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验收测试,并明确提出拒收上述设备。因此,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可归责于太格时代公司,故太格时代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 后精准伟业公司提出上诉,(2019)京01民终908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涉案合同标的物合格标准以最终使用用户签字验收为准;涉案的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小车未能通过最终用户南京地铁公司的验收测试,并明确提出拒收上述设备,故依据合同约定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小车未达到合格标准,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太格时代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合同于2016年5月17日解除;太格时代公司应将2台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小车交付精准伟业公司,精准伟业公司退还已支付货款15万元,并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双方办理几何小车的交接,精准伟业公司没有接收几何小车,理由为小车的部分设备缺失、潮湿环境导致失去测量功能,并主张太格时代公司保管不当。为此,精准伟业公司提交了北京铁路局计量管理所出具的2份产品检测报告、双方邮件往来。其中,太格时代公司在2019.10.28日的邮件答复“目前未找到1.两台笔记本的充电适配器;2.2台笔记本的贵司软件安装包的光盘”。同时,精准伟业公司提交了相片,主张太格时代公司保管小车地点为地下室杂物间,未妥善保管设备。对此,太格时代公司表示产品有严格的包装,地点为该公司仓库,对精准伟业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太格时代公司主张在与精准伟业公司准备交接时发现充电器缺失,就买了充电器。太格时代公司提交了小车开机过程的光盘,以证明测量仪器可以开机,未失去测量功能。精准伟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电脑开机不能证明合同标的物的开机正常。就充电器费用,太格时代公司提交了相同标的物的购销合同以证明2个充电器损失费用为1130元。精准伟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对几何小车进行残值评估。经一审法院审查,对其评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 精准伟业公司主张因太格时代公司持有几何小车期间导致影响了精准伟业公司对他人的销售,故要求太格时代公司支付占用几何小车的利息,因几何小车价值30万元,故主张30万元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已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精准伟业公司因向太格时代公司提供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标的物,最终导致双方诉讼的发生以及判决太格时代公司向精准伟业公司退还2台几何状态检测小车、精准伟业公司向太格时代公司退还合同预付款1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双方自合同签订即交付标的物至被法院裁判时间跨度自2015年至2019年,在此期间合同标的物一直于太格时代公司处保管,该保管状态并非无因发生,系因精准伟业公司所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基础原因在精准伟业公司,并非太格时代公司。同时,依据精准伟业公司提交的相片、太格时代公司提交的视频,均无法表明太格时代公司保管不当。因此,法院对精准伟业公司提出的残值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精准伟业公司要求太格时代公司赔偿标的物贬值损失25万元无相应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据双方邮件往来,表明太格时代公司认可充电器丢失,其自认可赔偿精准伟业公司两个充电器费用113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赔偿数额,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就精准伟业公司的利息主张,法院认为第一,太格时代公司在收到标的物之初即提出了设备存在问题;第二,太格时代公司持有标的物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项已经相应裁判文书确认;第三,标的物系因精准伟业公司提供造成;第四,精准伟业公司提出的可售他人系可能性,无相应财产损失实际发生的证据。因此综上,现精准伟业公司要求太格时代公司赔偿利息,无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2台轨道几何状态检测小车充电器的损失1130元;二、驳回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认定,因《购销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合格标准以最终使用用户签字验收为准,涉案标的物未能通过最终用户南京地铁公司的验收测试被拒收,故标的物未达到约定合格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认定太格时代公司行使解除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认《购销合同》于2016年5月17日解除。基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精准伟业公司针对《购销合同》解除原因所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改变生效判决对于合同解除原因的认定,对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及相应法律后果亦不产生影响,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16年5月17日起,双方当事人即负有相互返还因履行合同取得财产的义务。太格时代公司应向精准伟业公司返还货物,精准伟业公司亦应当及时取回。《购销合同》解除后至精准伟业公司实际取回货物前,太格时代公司对于货物的保管义务,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而负有的附随义务,故不应对太格时代公司的保管行为要求过苛。精准伟业公司虽提出太格时代公司将货物置于地下室堆放构成保管不当,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存放条件,货物本身亦未提示特殊保管要求,太格时代公司于合同解除后将货物放置于同时存放其他物品的仓库内,不能认定其保管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因精准伟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太格时代公司违反了附随义务或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精准伟业公司要求太格时代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太格时代公司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未支持精准伟业公司提出的残值鉴定申请正确。 太格时代公司认可丢失两台笔记本的充电适配器,并同意赔偿损失1130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精准伟业公司另上诉主张对于软件光盘的赔偿,但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仅显示太格时代公司表示未找到软件光盘且不同意赔偿,不足以据此认定软件光盘系因太格时代公司保管不善而丢失,现太格时代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于精准伟业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准伟业公司主张的小车占用费的利息问题。《购销合同》解除后双方即应当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现无证据显示精准伟业公司曾要求取回货物而太格时代公司拒绝返还,精准伟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太格时代公司因占有小车而获有收益,故太格时代公司就涉案货物的保管不构成无权占有或不当得利。对于精准伟业公司主张的小车占用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精准伟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精准伟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冰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