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8509号
申请人:斯第华电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花,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1号、3号2幢2层20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妍,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斯第华电气(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斯第华电气(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以410445元为限。斯第华电气(天津)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斯第华电气(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445元。
案件申请费2572元,由申请人斯第华电气(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