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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824财保4号
申请人:华亭县新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亭县鸿昊盛府**座**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住所地:山**省**安市含光**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华亭县新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账户款项4989000元予以保全。并以其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亭县新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账户款项4989000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小彦
审 判 员 徐秀霞
代理审判员 王秀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