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民初2102号
原告:宁夏亿***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5W9YT26。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6943414904。
法定代表人:段某,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4元,由原告宁夏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秀鹏